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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的內容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的主要內容是全面推進本村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所謂民有選舉,就是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真正把思想好、作風正、有文化、有能力、真誠為群眾服務的人選進村民委員會領導班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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