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閆和朋友王放暑假回家,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壹個鳥窩,於是在鳥窩裏挖出12只鳥,養了壹段時間,賣掉,又挖出4只鳥。分別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10年半和10年。為什麽很多人小時候的所作所為——“挖鳥”就能被判這麽重的刑?我們來看看媒體報道中被忽略的案例細節:
小燕曾經在網上非法購買了1只鳳冠鷹並轉賣。本案裁定書顯示,2014年7月26日,小燕以其QQ網名“兔子”的名義,在河南省平頂山市從張某處購買了1只冠鷹,同樣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被告在網上銷售時故意將信息標註為“阿穆爾獵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