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四條國家實行統壹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性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性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