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私債務。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壞人民幣,阻礙人民幣流通。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幣不得流通:
(壹)殘缺、汙損的不能兌換的人民幣;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