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已有處分規定,但未規定處分幅度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處分幅度的規定及其最相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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