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查閱、復制相關證據材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有權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當事人要求自費復制本案相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法院予以準許。復制方式和材料範圍由法院根據有關規定決定。壹般應由當事人先提出申請,經法院許可後復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不要把相關材料拿出法庭,拿到其他地方自己復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