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上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