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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的黃燈,我們的綠燈,我負責。

法律解析:黃燈是壹種警示標誌,提醒已經過線的人繼續前行,沒有過線的人必須停下來等待。如果闖黃燈造成事故,他們全責。但如果對方在綠燈結束時進入路口,而妳在綠燈開始時進入路口,那麽妳就要遵循先入路口的原則(即燈頭做燈尾)。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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