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的。根據相關辦法的規定,項目申請人應當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核準意見,以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需要上述相應的材料作為審核已批準項目的依據,這也是制作項目文件的前提。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缺乏上述依據,即使在項目文件作出後補充了相關材料,也應認為相關項目審批違法,應依法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項目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撤銷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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