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法律法規,在報告中引用時應註明文號。
法院依據執行文號的生效法律文書制作的單位,以加蓋的印章為準。
執行依據的文號應當包括: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