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調整的對象是社會關系參與者的意誌行為,社會關系只有表現為通過人的意誌形成的意識形態關系,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因此,生產關系和違背人的意誌而形成的物質關系,是法律不能調整的。生產關系只有表現為特定的財產關系、勞動關系和買賣關系,才能納入法律調整的領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上一篇:抵押物和擔保人處置順序的法律規定下一篇:法律和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