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血親”的對稱,是指沒有血緣關系或直系血親關系,但地位被法律確定為與血親相同的親屬。擬直系血親主要指養父母和子女。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造成的。養父母和子女享有與生父母和子女同等的地位、權利和義務。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八條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