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今天的法律體系中,普遍否定“功過相抵”制度:《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刑法》第4條對任何犯罪的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但仍有壹些情況可以理解為“抵罪立功”: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可以適用戰時緩刑制度,暫緩執行原判刑罰,允許其認罪立功。當他們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再以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