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未成年人在學校、公園或者學校、公園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助、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