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案件編號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案件編號的基本要素是受案年份、院字、類字、案號。
收款年份為公歷自然收款年份,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法院壹詞是處理案件的法院的簡化符號,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表示。類型替換是case type的縮寫,用漢字表示。案號是案件的二級流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例:(2016)寧0303第78號,代表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