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人的約束力
判決對人是有約束力的,即判決具有確認主體應該或不應該是某種行為的效力。
判決的約束力包括對當事人、法院和社會的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隨意變更,社會也要尊重。
(二)事物的確定性(又稱既判力)
判決的確定性是指判決能夠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法律結論,當事人不得再次爭辯。
1.形式確定性
當事人不得就同壹法律事實再次提起訴訟。
2.實質確定性
對生效判決已經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不得再行爭議,法院不得擅自變更。
(3)行政權力
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債務人應當履行,否則債權人可以根據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