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在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失信”就是不履行本該承擔的義務。
看民法通則第壹章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背信棄義”違反了第四條,那麽第五條不適用於背信棄義的人。第七條任何人都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失信”是壹種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