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證書:李提出的就是這個證書。
反證:趙的都是反證。
間接證據:李123項,趙123項,人民法院1234項。
直接證據:沒有。
原證據:李所有,趙所有,人民法院134件。
派生證據:人民法院兩項
法律分類:
書證:人民法院三項
物證:沒有。
視聽資料:無。
證人證言:李3人,趙3人,人民法院2人。
當事人陳述:李壹兩項,趙壹兩項。
鑒定結論:人民法院之壹。
檢查筆錄:人民法院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