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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規的主體

《憲法》第5條第4和第5款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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