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擬任證人所在地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應當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以及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