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條例》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申請資質等級核準。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企業條件分為壹、二、三、四、四級資質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