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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

法律解析:非法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500公斤以上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2000公斤以上20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量刑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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