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六條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行業實行專項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質的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質認證或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有權舉報。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