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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肖像權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根據《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第四章“肖像權”:“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權的主要內容包括:1 .肖像包括圖像、雕塑和繪畫。

2.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未經肖像所有人同意,肖像所有人的肖像不得制作、使用或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醜化、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

五、肖像許可合同當事人對肖像使用條款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所有者的解釋。

六、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也參照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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