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暫扣和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七十二條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