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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撤銷與廢止的區別

法律分析:撤銷和廢止由發證機關、上級機關或有權機關依據職權範圍和相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自始視為無效;公文廢止的,自廢止之日起視為無效。機密文件應當按照簽發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予以報廢或銷毀。公文撤銷,自始無效;廢止公文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收發、審核、密封、歸檔和銷毀。

第四十九條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廢止的公文,自廢止之日起視為無效。

第五十條不具有歸檔和查找價值的文件,經鑒定並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

第五十壹條銷毀秘密文件應當由兩人以上在指定地點監銷,確保不丟失、不遺漏。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包括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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