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收發、審核、密封、歸檔和銷毀。
第四十九條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廢止的公文,自廢止之日起視為無效。
第五十條不具有歸檔和查找價值的文件,經鑒定並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
第五十壹條銷毀秘密文件應當由兩人以上在指定地點監銷,確保不丟失、不遺漏。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包括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