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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的要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釋,電子郵件可以作為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065438+2005年2月4日)。

第四,證據

第壹百壹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和視頻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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