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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條例

壹:主動退出市場

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註銷許可。壹般有以下原因: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續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求調整結構和布局。

二:被動退市

是指上市公司連續三年經營不善、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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