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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報廢制度

法律分析

固定資產報廢是指固定資產因參與生產或某種特殊原因而報廢,失去使用價值。固定資產報廢時,首先應由使用部門和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報廢清理對象填寫“固定資產報廢單”,詳細說明固定資產的技術狀況和報廢原因。經有關部門技術鑒定並經企業領導或上級部門批準後,作為企業清理固定資產的憑證。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後,將“固定資產報廢清單”送會計部門,作為組織固定資產清理和核算的依據。

法律依據

《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條例》第二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不動產、建築物、設備和機器、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設備、器具和工具等。,使用壽命超過1年。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也應視為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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