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被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三)有其他利益相關關系的。
第壹百壹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所說的獨立交易原則,是指不相關的當事人按照公平的交易價格和商業慣例進行交易的原則。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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