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買方和銀行簽訂的,信用證的受益人是賣方。信用證是根據合同開出的,但壹旦開出,就獨立於合同之外了。
信用證屬於銀行的信用,對賣方來說是有力的。只要賣方交付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銀行就必須支付兌付指令,銀行只核對單據表面,不核對單據下的實物。
信用證有兩大原則,即獨立性原則和欺詐例外原則。1.獨立性原則是指信用證開立後,獨立於合同之外,不受合同約束。2.欺詐例外原則是指如果賣方有欺詐行為,買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止付令,不支付貨款,但開證行已議付或承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