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供暖有如下規定:1。物業服務提供者不能用停暖的方式要求繳納物業費;2.接受供熱的壹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按時繳納采暖費。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的,供熱者可按規定程序停止供熱;3、供熱人應在停止供熱前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