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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股份制改造,勞動合同還有效嗎?可以參考哪些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發生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改制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按法定程序辭職、調動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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