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66條
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567條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