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1。有履行能力的,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申報制度。
5.違反消費限制令。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