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加相關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遠程教育;
(四)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繼續教育方式和學時的具體確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