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的執業範圍實際上是指法官、檢察官、警察等。能夠依法執行公務活動,包括偵查、起訴和審判;律師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代理訴訟,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明確《鄉鎮法律服務所工作細則》(令第24號)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中的“屬地管轄”司法部19)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縣級行政區劃和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
根據司法部的最新答復,人民法院在審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交的材料時,應當審查當事人壹方是否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縣級行政區劃和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