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規定,在某項開發之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評估項目的可行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九條編制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經依法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