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形式:回購義務是指債務人必須在約定的時間內以約定的價格回購債權,從而解除債務關系。其特點是在合同中事先約定還款日期和回購價格,債務人有明確的回購義務。普通債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要求,可以是貨幣債務、實物債務或其他形式的債務。
2.債權性質:回購義務與金融市場的回購交易有關。債權人購買債權後,債務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價格回購債權。這種債權具有較高的流動性和市場性。普通債權可以是各種交易、合同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權,不壹定具有與金融市場回購交易相似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