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協議;
(四)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出售等協議;
(五)符合本規定第壹條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
(六)其他行政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