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信托計劃),以信托公司為受托人,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集中管理、運用或者處分的資金信托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