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兩人以上,包括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壹個因為有事不能出庭,可以更改授權提交法院。而且集體勞動仲裁是大家意誌的表達,必須經過研究決定,所以壹個人不出庭也沒關系。任何決定都是大家深思熟慮的結果。10人以上是團體項目。如果他們去鄉鎮或街道政府,他們將面臨來自上級區縣政府的壓力。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七條。勞動爭議涉及十名以上勞動者且有相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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