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是監護人享有的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進行監管和保護的身份權。是管理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合法權益的法定資格。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上一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月的內容怎麽寫?下一篇:憲法解釋制度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