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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的監督方式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的監督方式主要有兩種:抗訴和檢察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八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擇若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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