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發包人同意違法分包;
2.無相應資質違法分包的;
3.拆除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非法將工程轉包給其他企業。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七百九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