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扣留的車輛經當事人提供或者補辦的有關證件或者手續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返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期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查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源證明、完成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扣留車輛收集證據的,扣留車輛的時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