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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大隊扣車規定

法律解析: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行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交警可以扣留車輛。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扣留的車輛經當事人提供或者補辦的有關證件或者手續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返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期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查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源證明、完成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扣留車輛收集證據的,扣留車輛的時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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