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者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2條* *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