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法院法官不得履行的行為包括:不得兼任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律師、仲裁員、公證員。對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應當依法懲處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