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未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壹個月以上,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已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未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用人單位在起訴前已糾正相關程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