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員工遲到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賠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扣除的工資不能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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